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09:23:38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等文件规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综合施策、分类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要措施,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执行范围
各县(市、区)、功能区作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主体,对当地公布的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执行一种或多种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由各县(市、区)、功能区决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本通知规定的用电加价标准是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标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用水、用气加价标准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以及各功能区,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用水、用气加价幅度或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工业用水、用气价格水平和定价程序确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用电加价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加价标准。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在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基础上(泰城2.6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加价0.6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1.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加价2.60元。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照《关于泰安市城镇非居民用水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泰价格发〔2018〕87号)执行。
(三)差别化用气加价标准。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10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30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每立方米加价0.60元。
四、其他事项
基于“亩产效益”评价的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对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评价改革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差别化电价加价标准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执行。各县(市)制定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应充分论证制定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的客观条件,如辖区内是否是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对D类企业可实行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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