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1 12:41:12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特别注意: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是不再补假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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