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5:07:49
沂南县关于在县境内重要水域实施禁渔活动的通告(4.1-8.31)
为保护和改善沂南县全民所有的水域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推进全县水域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实施细则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在沂南县重要水域实施禁渔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
沂南县境内沂河、汶河、蒙河及其支流。
二、禁渔期
2022年4月1日至8月31日。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垂钓外(无船、艇等载具),禁止所有类型捕捞作业。
四、法律责任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4.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依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依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
5.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当事人(所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渔违法违规活动线索,举报电话:沂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539—326302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 沂南县公安局
2022年4月1日
依据来源:沂南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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