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3:47:45
一、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潍坊市区(包括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及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范围内,通过自建、购买、继承(受遗赠)、赠与、拆迁安置等方式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可以申请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二、因处分(转移、抵押等)不动产申请登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仍需审查婚姻关系状况
1.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的;
2.未经公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本公告实施前不动产已经登记为一人所有,但经询问或有关资料中显示存在共有情况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认真做好不动产登记政策的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市区实施。对于不动产权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或者与登记的权利状况不符的,权利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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