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9:51:44
龙口市公安局发布通告(2月13日)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加强龙口市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来返龙口市的非龙口市户籍流动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口),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二、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机构有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4小时内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并主动申报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信息。
三、用工单位招录使用非龙口市户籍人员或接收外地返龙员工时,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自到达之日24小时内将用工人员信息报告公安机关。
四、按照山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来龙口市的流动人口,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单位和属地社区(村)居委会登记报告。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用工单位和出租房主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体温监测和登记报告工作。流动人口在出租房内实行居家隔离措施的,严禁擅自离开出租房,若承租人不听劝阻执意离开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后应及时向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报告。
五、流动人口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或与确诊、疑似病例及与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的,必须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或直接联系所在辖区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如果当事人需要集中隔离的必须接受隔离,拒绝隔离或擅自脱离隔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
六、经群众举报或公安机关排查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房主、物业服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未履行相关责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十条、《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流动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中介机构、物业服务公司、用工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关注 “山东微警务”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jzz.gov.cn/net.do),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出租房屋备案申报。
八、非常感谢您的支持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群防群治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守护美好家园。希望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相关线索,拨打龙口市疾控中心0535—8517634或110举报。
龙口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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