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03:17:49
2020年8月24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政府提交的《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中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不得混入塑料袋、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收集点或者预约回收。
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抛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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