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2:16:34
为保障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抗拒防控措施行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街道、社区(村)等采取的防控措施,不遵守小区、村封闭管理及人员、车辆管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及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故意伤害、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及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行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公务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五、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医用器材,制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严厉打击诈骗、聚众哄抢行为。假借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商品或服务,以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八、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明知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九、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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