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0 12:15:56
为全力开展疫情应对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对相关医保政策予以明确,推出十五项政策措施,全力抗击新冠病毒疫情。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一、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医保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时,不再执行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即异地就医先行自付10%的规定。
三、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无法实现直接结算的,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先救治,做好信息记录,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按照总费用的60-80%垫付)。后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清算要求完成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清算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部门补助。对未使用医保卡住院的异地参保患者,由医疗机构做好登记,医保部门核实参保身份予以清算。
四、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及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乙类报销,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取消限制使用范围和限价。
五、《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3月1日。
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定点收治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
七、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收治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医保决算根据收治情况增加病种点数。
八、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医疗机构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九、对使用新技术进行病毒检测的新医疗服务项目,先试用再申报,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
十、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各地可商相关部门合理延长缴纳时限,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十一、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精神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以及恶性肿瘤等门诊重症参保人员,医保支付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2至3个月,减少老年人、有基础疾病、免疫力低下等人群入院取药感染疫情风险。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临时居住的医保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当地医保定点机构的购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
十二、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已排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部分患者须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对此类参保患者后一次住院减免起付线。
十三、对入院诊断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经入院诊疗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排除前医疗费用可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特殊政策结算,排除后费用按普通疾病结算。如费用无法分割,可全部按照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特殊政策结算。患者是否属于疑似或者确诊病例,以医疗机构的临床诊断为准。
十四、对于治疗其他疾病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中存在其他需要处理的合并症的,其医疗费用能够分割清楚非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费用的,按普通住院医疗结算;医疗费用难以分割的,可一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结算。
十五、对发热患者强制留观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鉴别诊断的,强制留观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居民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保政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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