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1:17:53
为严格落实我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下列区域实施封控管理:竞秀区、莲池区、高新区、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在封控区域内的全体居民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理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全员核酸检测。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我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分区分类差异化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三、在封控区域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上路行驶(因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应急处置、紧急就医等需要的车辆除外),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四、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控区内人员在封闭管理期间擅自出户;
(二)封控区和管控区内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封控区、管控区,或者进行聚集活动;
(三)其他人员擅自进入封控区、管控区;
(四)违反隔离管控规定,故意破坏门窗、门磁等擅自出入;
(五)拒绝接受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
(六)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拒绝按规定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人员拒绝按规定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者解除医学观察;
(八)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防疫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
(九)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道路通行证等证明文件;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我市防疫工作要求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涉嫌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同心同德,共同构筑牢固防疫屏障,衷心感谢您的支持配合!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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