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8:15:09
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生育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和生育津贴。我市对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偿待遇,定额补偿标准为: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生育津贴标准为: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
假如顺产生育了一个宝宝,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500。如果其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为3500元,超过了顺产的定额标准,那么按照规定,能享受到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偿为2500元,生育津贴为4500÷30×128=19200元,合计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2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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