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2:19:43
一、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二、办理地点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
6.护理费
7.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8.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9.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四、其它事项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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