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08:57:14
宁波医保就医结算办法(附报销方式)
(一)就医管理
1.门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住院就医。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直接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
2.转浙江省外就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转院证明,到转诊医疗机构服务台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学生、婴幼儿等长期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均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自主确定长驻外地就医备案生效时间(不早于备案时间),备案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撤销。异地居住期间按宁波市内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享受待遇。
4.学生假期(包含双休日、寒暑假、春假、秋假、其他法定节假日)回原籍(包含本人户籍地、父母户籍地、父母暂住地)定点就医。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申请回原籍就医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统筹地区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意见,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医保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5.家庭病床设立。瘫痪、恶性肿瘤等晚期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可由就诊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专职医师开具设立家庭病床申请表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医保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6.特殊病种核准。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诊断和特殊病种备案表,随带《医保证历本》到所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服务台或县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医保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二)特殊病种就医医院
1.异地居住就医需在当地医保定点(协议)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
2.转省外就医需在当地医保定点(协议)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3.精神疾病类特殊病种需在当地医保定点(协议)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就医。
(三)零星报销的规定
参保人员转外地、异地定居定点就医等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及时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报销时限在医疗机构结算票据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申请零星报销时,参保人员应提供:
① 出院小结、有效的医疗票据(要求印有财政监制章,盖有收费单位收费章,姓名无误)、费用明细清单汇总;
② 参保人的医保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③ 未成年人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出生证)。
零星报销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和对应的参保人员身份确定。零星报销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均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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