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10:24:36
问: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确认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的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2016年,为了减轻办事群众负担,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于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不再要求强制公证,可以在登记机构直接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不动产权属证书(购房人死亡的,提交购买商品房或安置房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户籍底册或证明;由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和材料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相关税费缴纳(减免)凭证;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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