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8:17:58
特别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10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为确保2022年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广大参保单位选择2021年12月31日前做好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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