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6 07:17:03
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建造后领取的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2.支付费用票据
3.本人或配偶的建造地户籍摘抄
4.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5.提取人身份证
6.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
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一次性提取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费用。
2.需留置材料审查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3. 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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