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7:16:38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封山禁火通告:
一、封山禁火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
全区所有森林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包括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等)为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防护林及距防护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期间,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三)私自进山旅游、野营、吸烟、烤火、祭祀等活动;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五)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六)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内除森林消防车、巡逻车等专业车辆及人员进入林区执行任务外,其它车辆和人员不得擅自入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各镇街要在林区主要进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所有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拒不配合防火检查的,一律不得进入森林防火区。凡阻挠、妨碍相关检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六、各镇街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封山禁火通告。
七、违反封山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
报警电话:119、5916222、5980117
特此通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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