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11:45:09
关于微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区新薛河以西、湖东堤以东、微矿路以南、昭阳湖路以北,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十、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直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巡查,切实履行责任,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十一、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微山县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2021 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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