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9 12:26:47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含定点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温馨提示: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只缴纳一次起付标准;14岁以下少年儿童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报销比例: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家庭病床60%;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全体参保居民均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进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
(2)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标准:
A: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60%的比例报销:
(1)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2)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3)结核病化疗;
(4)器官移植抗排异;
(5)血友病;
(6)丙肝干扰素治疗(48周);
(7)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按规定疗程);
(8)小儿手足口病(甲类按80%、乙类按70%比例报销);
(9)门诊抢救死亡的医疗费用。
B:下列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限额标准报销:
(1)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240元/月)、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
慢性肾衰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300元/月);
(2)精神分裂症(100元/月)、抑郁症(100元/月)、重症难治性强迫症(160元/月);
(3)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
(4)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
(5)再生障碍性贫血(240元/月)、骨髓增生性疾病(120元/月);
(6)系统性红斑狼疮(240元/月)、强直性脊柱炎(240元/月)、系统性硬化症(240元/月)、多发性肌炎(240元/月)、类风湿关节炎(120元/月)、原发干燥综合症(120元/月);
(7)眼底出血激光治疗(85元/次×次数);
(8)动脉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80元/月);
(9)肝硬化失代偿(300元/月);
(10)白内障超声乳化(790元/单眼);
(11)脑垂体瘤(100元/月)、甲状腺功能减退(80元/月);
(12)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肾病综合症(160元/月);
肾脏疾病+糖尿病并发症(240元/月);
(13)Ⅰ型糖尿病(160元/月);
(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0元/月);
(15)自身免疫性肝炎(300元/月);
(16)高血压病Ⅲ期(80元/月);
(17)帕金森综合症(Ⅰ-Ⅱ期160元/月、Ⅲ-Ⅴ期320元/月)。
实行集中认定的12个病种是:糖尿病并发症、Ⅱ度以上心衰、Ⅰ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肝硬化失代偿、肾脏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透析治疗、风湿类疾病、丙型肝炎、高血压病Ⅲ期、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社会保险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认定。参保居民可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二楼服务大厅17、18号窗口、涧西、西工、老城、瀍河、吉利区社会保险中心服务大厅,以及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健康保险部一楼服务大厅申请认定和咨询。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2.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含社区):第一次住院240元,第二次住院12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12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480元,第二次住院36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240元;
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住院48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360元;
三级甲等医院:第一次住院800元,第二次住院60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480元;
注: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一律为120元。
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一级医院(含社区)在职员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2、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87%;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一级医院(含社区)在职员工报销95%,退休人员报销97%;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和特殊门诊病种的管理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报销范围
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电话:0379—63219526
地址:开元大道286号洛阳会展中心2楼
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服务大厅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开元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洛阳市社保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
孟津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小浪底路333号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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