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10:30:11
为推进海门城市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尽快改变城市环境面貌,根据城建总体规划,需对体育场周边地块相关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方案如有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附:身份证、房屋权属材料复印件)向海门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反馈(地址:海门市人民西路187号,邮编:226100,联系电话:68539118)。
体育场周边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各被征收对象:
为尽快改变城市环境面貌,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条件,需对相关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光明路东、解放路南、静海路西、人民路北区域内。
二、被征收人
(一)成套住宅: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203室,产权人邱祖权;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301室,产权人管明安;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303室,产权人袁军;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501室,产权人戴菊兰;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502室,产权人蔡巾柱;海门镇人民西路11幢603室,产权人崔振新。
(二)门面、非成套住宅及办公用房:海门街道静海路33幢204室、503室,产权人唐水根;海门街道静海路33幢206室,产权人沈重;海门街道解放中路36附1幢301室、302室,产权人程青、高明敏;海门镇静海路9号,产权人王万明;海门市解放中路874号,陈红;海门街道解放中路966号,产权人王兴娟;海门镇解放中路(86)号现964号,产权人花丽美;海门镇解放中路960号,产权人王红新;海门镇解放中路962号,产权人庄吉潜;海门镇解放中路34幢308室、34幢4层、40号电梯间,产权人陆健;海门镇解放中路864号,产权人张珉榕、杨菊华。
三、合法产权认定
经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司法局、法院、行政审批局、不动产登记局6个单位集体会商,对体育场周边地块部分产权房屋用途认定如下:
(一)原海门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解放中路864号)底层为商业,二层以上为办公。
(二)静海路海门商厦(海门镇解放中路34幢308室、34幢4层、40号电梯间)底层为商业,二层以上为办公。
(三)静海路海门商厦(静海路33幢204、503、206室及解放中路36附1幢301、302室)按非成套房屋确认。
四、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本项目征收结束之日止。
启征日期: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征收签约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五、征收组织形式
(一)征收人:海门市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征收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部门:海门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
六、征收实施步骤
(一)前期入户调查,公示调查认定结果,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如提异议需核实并答复。
(二)补偿安置方案论证、风险评估及征求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监管银行出具)。
(五)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六)海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七)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并选定评估机构。
(八)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
(九)房屋征收部门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负责解释说明。
(十)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如有异议,申请复核。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
(十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结付补偿款;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经审核后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三)拆除房屋。
(十四)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情况。
七、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等相关规定。
八、补偿方式及原则
(一)补偿方式:采用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被搬迁对象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在指定的安置房中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同类型的市场价值置换。
(二)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性质、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楼层、层高、成新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2.附属设施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户附属设施结合成新、材质等因素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过渡:被征收房屋一律采取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暂按6个月计算,待后按实计算,过渡期从实际腾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过渡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停产停业补助
停产停业补助:被征收营业用房停产停业补助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搬家补助
搬家补助:搬家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选择货币补偿内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由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规定支付补偿款。
(四)奖励措施:
1.提前搬迁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
2.搬迁过渡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搬迁过渡奖。
3.购房补助
在规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以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用于产权调换的金额部分作为补助基数,按下列累进制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在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时予以核算。
补助基数(万元) | 补助比例 |
50(含50)以下 | 20% |
50-100(含100) | 10% |
100-500(含500) | 8% |
500-1000(含1000) | 7% |
1000-5000(含5000) | 6% |
5000以上 | 5% |
九、被征收房屋的安置
选择产权调换的成套住宅被征收对象在本区域指定的安置房源中,按照同类型市场价值购买安置房;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对象在原区域路段相应安置房源中实行同类型市场价值安置;二层及二层以上非成套住宅被征收对象可在原区域路段二层及二层以上安置房中选择安置,也可以在本区域指定的成套住宅安置用房中按市场价值安置。安置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同一时间节点,同样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后确定,并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评估金额及产权调换的差价。
十、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海门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其它事项
(一)订立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随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书原件。
(二)对于租赁户(企业),由房屋产权人根据腾房时间节点督促租住人(企业)搬离租用房屋。
(三)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具体按海门市人民政府的补充规定执行。
为创造宜居宜业环境,构建和谐幸福海门,希望各被征收对象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及时订立“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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