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5:37:26
为进一步做好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21〕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退休企业职工(不含省部属企业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2.2021年1月1日起,在崇川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1996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在崇川区退休的、符合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参照享受。
(二)本人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终身无子女的退休企业职工参照享受。
(三)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每人3200元。因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而终止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退休企业职工,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已超过3200元,则不再享受一次性奖励;若原享受的奖励扶助金未达到3200元,则予以补足。
三、登记地点
根据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的具体情况,登记地点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四、确认程序
(一)向登记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员会审核后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崇川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申报表》及申请人本人及子女身份证、退休证、《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证明原件等材料以图片形式导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管理信息系统。
(三)街道办事处在每年的2月底前、5月底前、8月底、11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四)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完成审核、确认及发放工作。
(五)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五、资金来源
一次性奖励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区财政将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先行垫付发放,市财政每年定额补助2200万元。
六、发放方式
一次性奖励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委托金融机构将一次性奖励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七、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村(居)委会一次性奖励金审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奖励发放情况真实、准确。区财政、区审计部门应加强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一次性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对工作中出现政策把关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要及时追回奖励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1996~2004年之间退休,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用附件3表格进行申报。
(三)本文件与今后下发的新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新文件为准。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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