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9:47:56
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退费
1.退费情形
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2〕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全额资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茂人社〔2018〕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文件规定,除以下情形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费。
(1)应由政府全额资助的参保对象通过缴费渠道已个人缴费的;
(2)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3)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发生死亡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4)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将户籍迁出本市统筹区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5)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被判服刑的(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6)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可以退费的情形。
2.退费流程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2018年第29号公告)规定,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城乡居民医保费退费采取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和代收,税务机关受理和核验,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和退还的方式。
具体流程如下: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经办前台预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代收退费申请资料,并定期将资料传递给税务机关。
(2)税务机关受理退费申请资料,核验退费申请信息,核验后定期将资料传递给医保经办机构。
(3)医保经办机构确认退费申请,并将退款金额退回缴费人。
(4)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将退款金额汇总,向财政部门请款。
(5)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医保经办机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其中,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税务机关发起退费申请;由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申请并退费,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
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办理规程,确定退费申请表样式,明确办理期限,确保业务有效衔接、退费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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