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1 12:16:49
征集范围和要求
(一)反映我县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二)反映我县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三)反映我县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
(四)反映我县历史上各时期、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实物。
(五)反映我县对外友好往来和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代表性实物。
(六)反映我县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七)反映我县地质时代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八)其它能够反映我县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特征,具有收藏、保存、研究和展示价值的文物。
所征集物品年代范围:献县古代文物;献县近现代文物(1840—1949年9月30日);献县当代文物,反映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成就的文物。
所征集物品类别范围:包括石器、骨器、陶器、玉器、金属器、木漆器、瓷器、石刻、书法绘画、工艺美术、图书资料、照片、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等,尽可能征集品相完好、意义重大、历史厚重的精品,确保征集物品最具代表性、震撼力和生命力。
征集方式
(一)接受捐赠:对于无偿捐赠文物的个人和集体,在全县通报表扬,并颁发收藏证书;捐赠珍贵文物的,颁发收藏证书,并报请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捐赠文物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具名;对于捐赠文物数量较多、价值较高的,可单独举行捐赠仪式,并接受其为献县博物馆终身会员。
(二)购买:根据博物馆馆藏和布展需要,按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归属于个人和集体所有的文物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借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基础上,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期限的借用、展览。
(四)寄存:个人和集体可将收藏的重要文物寄存到博物馆委托管理,博物馆无偿做好科学保护,在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合理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3日)起
征集单位
献县博物馆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7-4653006联系地址:献县燕京大道路东献县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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