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3.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给民政部门;4.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5.公示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6.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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