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然认为承租人具有被征收人的地位,具有原告资格,对于因征收造成的财产损失,法院就应当判决征收人予以行政补偿。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考虑,应当直接判决补偿数额。不是所有承租人都不具有被征收人的地位。在承租的房屋土地上有添附,或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征收不仅会影响房屋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承租人享有的添附和独立经营权造成损失,征收部门应当对该类承租人予以补偿。当然,如果对添附的产权有争议的,征收部门可以不区分产权人,作出补偿决定,对有争议部分予以提存,待争议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议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或份额予以发放。不是说简单将承租人的权利补偿给土地房屋的权利人,然后再让承租人去通过民事诉讼向产权人追索。
2、征收部门未对承租人补偿,承租人起诉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对其进行补偿,应当也没有问题。当然,如果承租人起诉征收管理部门与产权人达成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可以的,但最好的结果就是撤销涉及承租人权利的部分。实体权利救济还要由承租人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或由区政府另行作出补偿决定。相反,直接起诉区政府更能直接解决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如果有钱不交,当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时怕是没钱交。此时,国土局应当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优益权,并责令限期交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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