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未满18周岁的⼈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母或其他监护⼈向户⼝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姓名的,须由双⽅共同协商提出书⾯申请,并携带户⼝、⾝份证、孩⼦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原⽗母⼀⽅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民法院宣告对⽅失踪。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姓名变更的,若另⼀⽅要求恢复其⼦⼥姓名⽽离婚双⽅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母⼀⽅亡故另⼀⽅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及监护⼈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续:
(1)以本⼈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主决定本⼈姓名的变更;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姓名,应当征得其本⼈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姓名的变更,由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协商⼀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持合法有效⾝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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