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人字〔2000〕5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第二条规定:第一款,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最底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公布的农村村民最底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建国前参加有关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在
(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兼有以上三项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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