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四)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五)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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