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人有下列情形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暂时中止探视权人的探望行为: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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