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姓名的变更,应考虑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他们对自己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应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此外,对于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姓名改变也是不当的,如对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子女原姓名。
3、目前,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加上由于法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出现执法不一的现象。这些均影响审判实践。该法官认为,应该尽快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3、离婚的方式离婚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定手续。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公民只有通过下述两种途径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像分居多长时间就可以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①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离婚证。
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愿意离,另一方不愿离;或双方均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夫或妻一方向人民要求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或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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