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第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还规定:一方如果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认定。
第三、在遗嘱继承中或赠与合同中,都明确规定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的。则按照夫妻一方财产认定。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第五、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用都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归军人个人支配。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都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认定。
第六、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都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
第七、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也是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的。
第八、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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