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
我国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
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
一是“认为“;
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是“合法权益”。
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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