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挂靠协议的效力认定:
挂靠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
一、挂靠人或单位不具有施工资质,其施工能力以及责任承担能力不足;
二、被挂靠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三、挂靠方向被挂靠企业交付一定的费用。
四、挂靠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挂靠关系的以上特点充分反映了在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施工资质纯粹为二者的交易对象,这与我国实施建设施工领域市场准入机制的目的显然是背道而驰,挂靠行为是在规避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使得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难以有效控制,不仅使得国家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发大量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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