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由上述规定可知,原则上,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对外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的,该抵押行为无效。但是,有证据证明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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