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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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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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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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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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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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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