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仍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水库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三、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冷水滩区、零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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