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谁出资认购股权,谁就享有股权,合理合法。根据《公司法》如下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享有股权发生争议时,应当优先根据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谁榜上有名的,谁就有股权。
但股权的确认,是不能机械地运用上述规定进行认定的。因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仅是宣示性登记而不是设权性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也就是不能仅仅根据股东名册上是否有名,而简单地认定一个人有没有股权。
公司股权应综合考虑实际出资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予以判断。
1、要是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或者是否合法受让股权等实质特征,能作出相反认定,法院可直接对其股东身份予以确认,而无需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要是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事实知晓的,应依实质特征作出认定,确认实际出资享有股权,而公司不能以未签发证明书或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未注册登记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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