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无论是现场勘查和搜查,都是在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以内的,具体两者是否同步进行,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决定,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但是,当事人要注意,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我国对搜查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进行搜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
2、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七条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安人员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在以上几种紧急情况下,公民以无搜查证或者其他原因拒绝公安人员的搜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该公民的行为则属违法,已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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