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考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具体表怎如下: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三)各类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四)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五)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六)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七)其它车辆使用10年。
(八)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九)车型巳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十)汽车长期使用,油耗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
(十一)经修理和调整仍得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十二)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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