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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