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07 08:06:21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并进行审核、调查,调查范围必须在二名群众以上。
根据审核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书面告知应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经初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以上。公示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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