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它具备四个特征:
第一,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第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从上述定义可见,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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