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挪用特定款物罪管辖权在人民检察院其对案件进行立案后,具体侦办机构为公安机关据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然而该罪不论从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从主体来讲均符合职务犯罪特点,有权管理特定款物的只能是从事公务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在现行刑法中归入侵犯财产罪也不合理,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专款专用制度,而不是财产权,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实质就是、符合职务犯罪特点事实上,由于它具有职务犯罪特点,这一犯罪往往是在查办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而公安机关却无从知晓、无从掌握结果往往是掌握事实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难以掌握事实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也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为此应当将此罪纳入第八章职务犯罪中,列入立案管辖范围
2、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必须专用,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本罪的主体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故意挪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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