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2、要约在本质上是意思表示,在此应将要约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区别开来。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即要约中应包括所欲订立合同的基本内容,而不仅仅是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向。合同的基本内容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予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要约当时当地的商业惯例等因素,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就要根据合同意思解释的原则加以判断。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即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混不清,否则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的真实含义。要约人应当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即受到拘束。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要约人不一定用清晰的语言表达这一意旨,这就需要受要约人对此进行仔细分析。一般而言要约应当向特定的人发出,包括特定的一个人和特定的一群人,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悬赏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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