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请求依法撤销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月日,所驾驶车辆装载110条硬中华香烟行驶于301国道路段,被烟草局检查,以其无照经营为由交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采取拘留措施,现羁押于。涉案烟草的具体数额为:110条×(400元条)44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为准,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等。
结合涉案人员的具体情节,涉案烟草的具体数额为4万余元人民币,并没有达到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定金额,涉案金额小,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涉案人员主要是由于涉世不深,不懂法律法规,偶尔从事有关行为的,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综上,恳请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社会涉嫌非法经营一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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