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屋代购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存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如下情形则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相关条款,损害国家利益。
2、合同签订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实践中,代购合同如果仅仅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房屋的出卖、购买事宜,则参照民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一般合同为合法合同。但若是通过代购方式规避城市房屋限购政策,则面临的问题较为复杂,一般法院及仲裁委会不会否认合同的合法性,但在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被依法解除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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