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形式:
1、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3、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
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5、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
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6、船舶的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适用以下各种情况:
第一,报失登记,用于船舶灭失或沉没;
第二,失踪登记,用于船舶失踪已届满6个月;
第三,报废登记,用于船舶已经主管核准拆解;
第四,撤销登记,用于船舶已被征用,或经主管核准已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国内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7、船舶航线登记
主要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首先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技术检验,在取得有关航行区域的合格证书后,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务监督申办船舶登记,领取船舶国籍证书后才能航行于国际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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