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来的钱,如果是正常花光了(指有会计出入帐记录的),当然不用赔偿.但是,有一种特例:注册资本中,创始人及团队认缴的那部分,如果未如实认缴,则应补缴并在公司倒闭后,优先补偿风投。
理论上公司清算的资金,优先支付工资和供应商欠款(这里假设都不欠),然后优先返还风投(这个在风投协议里都有注明),再有剩余则返还股东。
在任何情况下,创业人先烧掉的都是自己的认缴注册资本(认缴额决定了每个创始人所占公司的百分比),然后才开始烧投资人的钱.如果初期未能完全实缴,则破产清算时要补缴。
如果项目失败,进入清算环节,投资人通常是享有优先清算权的,至少有1倍(或者超过1倍)的清算权。
所以清算的流程应该是先把公司的所有资产用于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乘以清算倍率,如果偿还之后还有多余的部分,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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