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人依法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执恢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相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而结案,以及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原执行依据;
(
2)终结执行裁定书;
(
3)重新执行申请书;
(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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