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27 10:40:38
国家赋予了人民群众当面对征收方的征收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安徽省某公司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没想到的是,征收方在明知该案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了,依然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将A公司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下面就请大家跟即明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诉讼过程中房屋被强制拆除
因国道扩宽改造项目工程需要,征收方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A公司的厂房就在征收范围之内。A公司对征收方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于2017年2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在法院已经立案但未审理的这段期间,2017年3月27日,征收方组织多部门联合强行拆除A公司房屋及附属物,随后组织施工。
A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只好先领取了征收方支付的赔偿款。2017年6月27日人民法院以评估程序违法为由,作出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后A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补偿A公司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费。
征收方否认强制拆除行为并拒绝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方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没有强制拆除行为,A公司分三次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元。可以证明A公司主动领取补偿款的行为表示其是同意拆除房屋的。并表示A公司被拆的厂房是出租给他人进行经营的,A公司不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A公司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征收方作出相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征收方在未经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情况下径行对涉案房屋实施强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A公司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可以支持。
停产停业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谁是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应当结合公平原则和填平补齐原则全面综合判断。
一般来说,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是以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实际经营人,因此承租人才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出租人则可以主张相应地租金损失。因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只限于对实际经营者,A公司被拆除的房屋系出租给他人经营,故其对被拆除的房屋不能按照补偿方案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但A公司正在出租的房屋因强拆导致现实的租金损失,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故A公司虽然不能主张停产停业的损失,但可以主张租金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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