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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与公告——需要被重视的维权途径

来源: 最后更新:24-03-14 05:37:57

导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虽然说一般拆迁维权的途径是调查——谈判——诉讼三大流程,但听证和政府的各项公告作为许多不被重视的程序往往可以成为一个有效切入口。

按照2010年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及2004年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许多作为拆迁方的政府所应尽到的必要程序。

例如,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 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 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区域性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

而按照之后的第十三条 规定: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可以理解为,对于听证的准备期限是30日。

其实,2010年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与2004年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征地这一块又是互相联系的。

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可以说明,只要在公告的10日内及时作出申请,也是可以很有效的启动听证程序。

标签: 主管部门  区域性  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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